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改进反倾销调查实践,商务部起草了《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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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专栏,点击“商务部关于《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P>
3.电子邮件:tfswto2@mofcom.gov.cn。</P>
4.传真:010-65198905。</P>
5.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商务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7月30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P>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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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接受、改变或者终止价格承诺的决定,适用本规则。</P>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调查机关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P>
第三条 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P>
第四条 调查机关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P>
第五条 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四十五日。</P>
复审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应当依据复审调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P>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价格承诺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P>
第六条 反倾销调查中,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调查机关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P>
第七条 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P>
第八条 调查机关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将非保密文本送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评论。</P>
第九条 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可以审查下列因素:</P>
(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P>
(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P>
(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P>
(四)提出价格承诺申请的出口商、生产商在调查期间的合作程度;</P>
(五)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P>
(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P>
第十条 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P>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调查机关予以公告。</P>
第十一条 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不宜接受的,可以拒绝价格承诺。</P>
调查机关应当将拒绝价格承诺的理由通知该出口商、生产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P>
拒绝价格承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终裁决定中写明。</P>
第十二条 价格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P>
(一)产品范围;</P>
(二)参考价格,包括价格的确定,提价方式,提价幅度,调整方式等;</P>
(三)报告义务;</P>
(四)接受实地核查的明确表示;</P>
(五)不规避价格承诺的保证;</P>
(六)调查机关认为应包含的其他内容。</P>
第十三条 承诺的提价幅度应当与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当;如果提价幅度低于倾销幅度,但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则提价幅度可低于倾销幅度。</P>
第十四条 价格承诺自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决定公告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五年。</P>
如调查机关仅接受了部分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则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应当自对其他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结束之日起计算。</P>
第十五条 调查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价格承诺的履行进行监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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