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15)
<P>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STRONG></P>
<P> 会议认为,妥善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P>
<P> 96.【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处理】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投保人已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主张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P> 财产保险合同未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以保险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由于此时仍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应仅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但应允许保险人在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P>
<P> 97.【仲裁协议的效力】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实务中存在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P> 98.【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 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的,第三者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P>
<P>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STRONG></P>
<P>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合法持票人,以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P>
<P> 99.【贴现行恶意、重大过失的认定】贴现行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章以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并支付了贴现款取得票据,当事人一方以贴现行具有重大过失为由请求确认贴现行不是合法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过程中,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贴现行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P>
<P> 100.【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只有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行为。关于合法持票人基于融通资金需要,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行为的效力认定,应从该贴现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贴现主体是否以贴现为业以及争议发生的环节和主体等方面进行类型化分析,综合考量,区别认定。应注意依法防范和处理“民间贴现”形成的金融风险。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可认定最后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P>
<P> 101.【转贴现协议案由及责任】转贴现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据《转贴现协议》的约定,请求未在票据上背书的转贴现申请人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返还转贴现款并赔偿损失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虚构转贴现事实,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按照真实交易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并按照真实交易关系和当事人约定本意认定当事人的责任。</P>
<P> 102.【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公示催告程序本为对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救济的法律制度,但实践中却成为票据出卖方在未获得票款情形下,通过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工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规定了相关制度进行救济。在审判实务中,还需注意以下问题:</P>
<P> 第一,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情形下的权利救济。除权判决作出并公告,票据被除权,合法持票人无法持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对最后合法持票人而言,因申请人伪报票据丧失事实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故在申请人尚未持除权判决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情形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并行使票据追索权。此外,因票据被除权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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