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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16)
<P>  第二,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已付款情形下的权利救济。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构成侵权,最后合法持票人据此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P>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STRONG></P>
<P>  会议认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重要功能。一方面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加快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落后产能尽快从市场退出,另一方面通过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同时要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鼓励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P>
<P>  103.【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影响社会稳定等为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破产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备后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P>
<P>  104.【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对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履行完全部清偿义务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P>
<P>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P>
<P>  105.【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要切实落实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等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共享与整合,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执行法院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法院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关财产的,上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P>
<P>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 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权力机关的配合,参照上述具体操作规程,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P>
<P>  106.【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告知债权人可以撤回诉请并通过申报债权主张权利后,债权人坚持继续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径行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债权人的诉请为给付之诉裁定驳回,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P>
<P>  上述裁决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上述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决中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且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计算。</P>
<P>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P>  107.【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重整期间,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一)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三)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者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四)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P>
<P>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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