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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5号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对地方标准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组织修订《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9年9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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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eihao@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8月8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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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P>
第三条 (地方标准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P>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P>
第四条 (制定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P>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P>
第五条 (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P>
第六条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P>
第七条 (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发展需要,联合制定地方标准。</P>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可以组建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P>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非法人技术组织。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方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P>
第九条 (奖励机制)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STRONG></P>
第十条 (项目建议)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P>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P>
第十二条 (立项)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P>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P>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地方标准快速立项工作机制,满足急需标准立项需求。</P>
第十三条 (起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P>
项目承担单位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P>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实验、验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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