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3)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所在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
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所在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4)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标准化法及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附则</STRONG></P>
第三十一条 (例外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制定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P>
第三十二条 (用语说明)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备案,是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发布的地方标准相关材料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的告知性活动。</P>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P>
第三十四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P>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
为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5号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对地方标准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组织修订《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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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STRONG></P>
现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近三十年来,对提高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规范性,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新《标准化法》的实施,现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P>
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地方标准也做出了较大程度的修订:明确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重新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全面推进以来,也相继出台了多份重要文件,对地方标准管理以及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对地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地方也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管理办法》作为工作依据,从而为地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规范指引。为此,亟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P>
二、总体思路与起草过程</STRONG></P>
《管理办法》遵循《标准化法》以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地方标准的要求,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政府标准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吸收多年来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改革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成果,紧贴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形势,紧贴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需求,紧贴贯彻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P>
2018年6月,国家标准委原地方部组织原上海市质监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了由法学、标准化管理及行政管理等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启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8月底,起草小组完成《管理办法》草案,及时向北京、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重庆、安徽等省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上述省市在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起草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2018年10月-2019年1月,总局标准创新司以书面形式征求了总局各司局、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两次召开部分省市座谈会,专题讨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2019年2月-3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先后经标准创新司司务会、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并根据标准委委务会意见,在北京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标准创新司根据总局领导指示要求,组织总局标准技术司、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等8家单位,再次专题研讨《管理办法》,经对各方意见研究处理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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