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6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市监标创函〔2019〕1064号),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研提意见。7月,标准创新司根据部门和地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7月10日,标准创新司根据标准委委务会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三、主要内容</STRONG></P>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系统全面规定。《管理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P>
(一)明确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P>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地方标准化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进一步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另一方面,根据近年来地方标准的典型案例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呼吁,禁止地方政府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P>
《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进一步体现地方标准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的性质。</P>
(二)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P>
《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标准提出、起草、征求意见部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地方标准,也应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进一步维护了地方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P>
《管理办法》依据《标准化法》相关要求,规定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此外,《管理办法》鼓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合作发展需要,可以联合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P>
(三)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P>
《管理办法》规定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立项申请及立项流程,突出了需求导向,保障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权。明确了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职责。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确保利益相关方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提升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出建立地方标准快速立项机制,满足急需标准立项需求,为地方标准的研制赋予了更高的灵活性。详细规定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则,继承并完善省、市两个层级地方标准编号规则,提升社会对地方标准的辨识度。针对备案管理依法进行细化,明确了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定位、程序和要求。</P>
(四)强化地方标准实施和复审工作</P>
《管理办法》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标准的实施,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发挥地方标准作用。</P>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并明确了及时复审评估的几种情况,便于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状态实时跟踪,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P>
(五)明确地方标准相关法律责任</P>
《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未依法编号、复审和备案,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从制度层面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同时,明确了地方标准化工作当中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建立了国家和地方协调、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P>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P>
《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地方标准免费公开制度,提出了地方标准激励机制等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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