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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4)
<P align=justify>  违法建设项目使用农民工发生拖欠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违法建设单位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定期巡查,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P>
  第五章 监督检查</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银行、水电供应、燃气供应、物业管理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P>
<P align=justify>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市政等行政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实时共享。</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P>
<P align=justify>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有权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有关当事人、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P>
<P align=justify>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P>
<P align=justify>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P>
<P align=justify>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P>
<P align=justify>  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P>
<P align=justify>  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八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查询用人单位的相关账户,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P>
<P align=justify>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P>
<P align=justify>  铁路、水利等工程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由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P>
<P align=justify>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P>
<P align=justify>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
<P align=justify>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提供预付款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记录。</P>
<P align=justify>  第四十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P>
<P align=justify>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都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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