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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有效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必要时,可换发许可证正本。</P>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延续登记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P>
未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P>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P>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P>
(二)自愿解散或者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P>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P>
(四)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的;</P>
(五)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司法鉴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P>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STRONG></P>
第二十七条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P>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定期公告。</P>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P>
第二十九条 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P>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P>
第三十条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等由司法部另行制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监督管理</STRONG></P>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P>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查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或者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P>
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P>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P>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情况;</P>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和适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情况;</P>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P>
(四)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情况;</P>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P>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P>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利用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司法鉴定机构互联,核查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P>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者网上核查,并形成检查或者核查报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P>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鉴定信息。</P>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制度,评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八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其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P>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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