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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P>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P>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制度并指导实施;</P>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办法;</P>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P>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P>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P>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P>
(二)负责组织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工作;</P>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管理;</P>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P>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P>
(六)制定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P>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P>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交由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STRONG>第三章 </STRONG>执业登记</STRONG></P>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专业执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P>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P>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P>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P>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P>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P>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P>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P>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P>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P>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P>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P>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P>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P>
(一)申请表;</P>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P>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P>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P>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P>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每名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一般不超过二项。</P>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P>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执业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P>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人必须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方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P>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P>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P>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
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P>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延续执业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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