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
(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P>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P>
(八)违反规定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的;</P>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P>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的;</P>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P>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P>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P>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P>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P>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P>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P>
(七)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的;</P>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及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登记。</P>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P>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P>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STRONG>第七章 </STRONG>附则</STRONG></P>
第三十五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从事鉴定的鉴定人,由侦查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送交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鉴定人名册并公告。</P>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P>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同时废止。</P>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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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有效消除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更好地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机构登记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鉴定人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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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登记办法》和《鉴定人登记办法》在体例结构上未作调整,《机构登记办法》仍为9章45条,与现行办法条款数量相同,其中新增2条、删除2条、未修订6条。《鉴定人登记办法》仍为7章,共37条,比现行办法多2条,其中新增2条、没有删除,未修订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P>
一、贯彻落实改革意见。一是将立法目的由“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当前司法鉴定改革的重点是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构登记办法》第一条和《鉴定人登记办法》第一条)。二是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经审核合格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写入两个办法(《机构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和《鉴定人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是新增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建立鉴定质量管理和诚信评价制度(《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和《鉴定人登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四是新增制定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并指导实施(《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和《鉴定人登记办法》第六条)。五是新增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和鉴定人能力考核制度(《机构登记办法》第二十条和《鉴定人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六是新增严肃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机构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和《鉴定人登记办法》第七条)。七是删除不符合《实施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采取招标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条款。八是按照《公法服意见》落实有关对公益属性的要求,新增鉴定人接受指派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鉴定人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增鉴定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时,应当遵守法律和管理制度,坚持科学性、公益性、公正性原则(《鉴定人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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