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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溢油污染事故时未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报告等措施的,由海警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溢油污染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采取整改措施,或者环境影响评估结论、整改情况不能达到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消油剂的,由海警局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一般溢油污染事故或者较大溢油污染事故的,由海警局处溢油污染事故直接损失20%的罚款;造成重大溢油污染事故或者特大溢油污染事故的,由海警局处溢油污染事故直接损失30%的罚款。</P>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溢油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海警局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P>
第五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局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一)未按照规定审查批准、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P>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P>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P>
(四)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溢油污染事故的;</P>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P>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附 则</STRONG></P>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P>
(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是指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P>
(二)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P>
(三)溢油污染事故,是指由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引起的油类、油性混合物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P>
第五十八条 海洋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依照本条例执行。</P>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P>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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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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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自1983年施行以来,在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一是由于海洋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与其他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日益密切,需要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二是现行条例关于污染防治的具体制度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强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三是现行条例缺少对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反应、事故调查等应急处置的具体规定。四是现行条例处罚方式单一、对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够,需要落实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增加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P>
为解决上述问题,原国家海洋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会同生态环境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P>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STRONG></P>
征求意见稿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为依据,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P>
(一)加强监督管理。</P>
一是强化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将保护海洋环境作为勘探开发者的法定义务;明确要求勘探开发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投资审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关系由“串联”改为“并联”。二是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向社会公告,充分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三是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超标海域环评限批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四条、第二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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