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7)
(二)细化污染防治措施。</P>
一是完善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要求勘探开发者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明确勘探开发者应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二是细化污染物排放、处置的具体制度。对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钻井液、含油污水、含热废水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针对其危害程度和特性,分别规定了禁止排放入海、运回陆地处置、达标后方可排放、粉碎处理等管理措施。三是增加勘探开发事中、事后相关环保要求。要求勘探开发者在作业过程中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防污记录材料;作业终止后,勘探开发者应及时处理有关设施,并依法组织实施环境恢复治理措施。(第三章)</P>
(三)建立健全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P>
一是健全溢油污染事故预防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勘探开发者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明确相应的预警、报告、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员,配备应急设备与物资。二是建立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定溢油污染事故发生后,勘探开发者应立即控制溢油源并采取回收油等措施,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勘探开发者应急处置不力的,主管部门应直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或指定第三人处置;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完善溢油污染事故后续处置机制。明确污染溢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健全相应的事故调查、信息公布等制度。(第四章)</P>
(四)严格法律责任。</P>
在强化对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追责机制的同时,全面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提高罚款额度,增加了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第三人代履行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重在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第五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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