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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P>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P>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P>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P>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P>
(二)被依法终止的;</P>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P>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其乙级资质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注销。</P>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P>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技术服务</STRONG></P>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法律责任。</P>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P>
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资质认可机关组织的考核认定后,方可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年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P>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P>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P>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P>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P>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P>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P>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P>
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P>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P>
(二)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P>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P>
(四)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P>
(五)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P>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P>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P>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或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P>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P>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P>
(二)未通过考核认定,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P>
(三)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P>
(四)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P>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P>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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