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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P>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P>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P>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P>
(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P>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P>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P>
(六)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监督管理</STRONG></P>
第三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P>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P>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P>
(一)是否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P>
(二)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P>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事项的结论和建议等是否正确;</P>
(四)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P>
(五)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P>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P>
(七)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P>
(八)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P>
(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P>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P>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P>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体系,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P>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P>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P>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P>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P>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P>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P>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P>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P>
(八)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P>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P>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进入专家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并自资质认可机关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P>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P>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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