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zongjiaofazhi@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宗教事务局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8月28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SPAN>
</STRONG>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STRONG>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八条 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社会团体合署办公的情况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