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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进一步加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广泛征求各地和军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P>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P>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yfs@mva.gov.cn。</P>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退役军人事务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8月29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
</STRONG></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P>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P>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P>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P>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P>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P>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P>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P>
(一)因犯罪致残的;</P>
(二)因醉酒或者吸毒致残的;</P>
(三)自残的;</P>
(四)因过失致残的;</P>
(五)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P>
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STRONG>残疾等级评定</STRONG></P>
第五条 </STRONG>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P>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P>
属于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一年后提出申请。</P>
第六条 </STRONG>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P>
没有工作单位的和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P>
第七条 </STRONG>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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