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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4)
(一)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P>
(二)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P>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虚假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P>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一)安排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P>
(二)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P>
(三)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P>
(四)安排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P>
(五)安排驾驶资格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P>
(六)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P>
(七)安排屡次违章驾驶或屡次因违章驾驶导致事故、故障的驾驶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P>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P>
(一)上岗前未对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P>
(二)未建立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的;</P>
(三)未制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P>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的;</P>
(五)未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的;</P>
(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未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的;</P>
(七)非法扣留驾驶人员驾驶证的;</P>
(八)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存在符合驾驶证撤销、注销的情形未按时报告国家铁路局的。</P>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存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纳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记录库和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一)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P>
(二)故意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核发驾驶证的;</P>
(三)故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换发或补发驾驶证的;</P>
(四)在办理驾驶资格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附则</STRONG></P>
第三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P>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4日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同时废止。</P>
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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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提高驾驶人员整体素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我们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以规章形式发布。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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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STRONG></P>
《资格许可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和安全形势变化,《资格许可办法》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逐步显现,亟需修订和补充。一是修订《资格许可办法》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实践证明,涉毒、涉恐、饮酒、疲劳驾驶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经常会酿成严重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修订《资格许可办法》,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申请人及驾驶人员涉毒、涉恐、饮酒、疲劳驾驶等可能影响公共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十分重要。二是修订《资格许可办法》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国家铁路局组建之初颁布的《资格许可办法》,由于受当时条件限制,资格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可操作性与现场实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给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许可办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难度,影响了依法履职的效果。三是修订《资格许可办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资格许可办法》在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逐步显现,比如,申请条件的科学性和明示化、申请材料的实用性和规范化、考试组织的服务性和标准化、许可办理的高效性和信息化、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法制化等,这些均需通过修订进行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到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许可办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履职工作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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