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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5)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STRONG></P>
为有效保障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行为的安全可靠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重点对《资格许可办法》中的准驾类型、企业职责、申请条件、驾驶证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规范,增加了工作职责、禁驾情形、信息化管理、信用管理、申请材料要求、考试组织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一是界定了驾驶资格人员申请的准驾类型。适应动车组技术发展需要,对准驾的动车组类型予以具体界定,涵盖不同动力及不同分布方式的动车组,特别是将机车系列准驾类别设置为J1-J9共9类,对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动车组分别列为J9、J8类单独进行许可管理。二是补充了驾驶人员聘用企业的职责要求。参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驾驶人员聘用企业在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及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突出聘用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突出高铁安全管理,要求企业科学制定执乘制度,防止驾驶人员因身体不适或疲劳驾驶危及安全。三是明确了驾驶资格许可相关工作职责。结合履职实践,明确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两级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四是增加了驾驶资格申请及从业禁止行为。参考相关立法例中的有关规定,加强驾驶人员准入和驾驶行为安全管理,对涉毒、涉恐、饮酒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约束要求。五是增加了驾驶资格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采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减轻企业负担,并为履职监管提供支撑。六是调整了驾驶资格从业人员的申请条件。适应教育整体水平提升的需要,针对企业招收新职工时的实际要求,适当提高学历门槛要求。同时,结合高铁快速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了动车组驾驶资格申请人的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动车组机械师及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的人员按程序直接申请动车组驾驶资格,为企业拓宽动车组驾驶人员培养路径、缩短动车组驾驶人员培养周期创造条件。七是精简了驾驶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要求。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申请材料提交的有关要求,并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对能通过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减轻企业负担。八是增加了对驾驶资格考试组织管理要求。明确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并对考点设置进行规范管理。九是增加了对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罚要求。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增加对涉恐、酒驾、毒驾,以及违章驾驶作业导致严重事故等情形的约束和处罚要求。十是增加了驾驶从业行为信用管理要求。按照“信用中国”建设要求,增加了信用管理有关要求,提高国家级考试及组织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十一是增加了驾驶资格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参考相关立法例,将法律责任单列一章,并根据监管实践需要,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处罚规定。</P>
三、征求意见情况</STRONG></P>
此次修订,广泛听取了国家铁路局各司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吸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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