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独立董事的任职,还应当提供任职人员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P>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P>
(一)备案报告书;</P>
(二)任职条件表;</P>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P>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P>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P>
(六)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P>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P>
第二十三条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P>
(一)备案报告书;</P>
(二)任职条件表;</P>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P>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P>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P>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P>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P>
(一)备案报告书;</P>
(二)任职条件表;</P>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P>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P>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P>
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任职人员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P>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任职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核查。</P>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P>
(一)免职决定文件;</P>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P>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P>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P>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P>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P>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P>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P>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P>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P>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应当按规定备案。</P>
有以下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作出改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不需备案:</P>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P>
(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P>
(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经理层人员改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P>
(四)在同一期货公司内,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P>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P>
(一)备案报告书;</P>
(二)任职条件表;</P>
(三)任职人员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P>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行为规则</STRONG></P>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P>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P>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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