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P>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P>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P>
(一)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拒不改正;</P>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P>
(三)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P>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P>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P>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P>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P>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附则</STRONG></P>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4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同时废止。</P>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
</P>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的任职备案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P>
一、修订背景</STRONG></P>
2007年7月4日颁布实施的《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规范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管理和履职行为的部门规章,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准则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在促进期货公司规范运作、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P>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与“放管服”改革后的实际做法不符,与修订后的上位法不一致。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证监会已取消了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改为事后管理;根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此外,随着期货行业的发展,需要在制度层面对董监高人员任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P>
二、修订原则</STRONG></P>
(一)既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又要保持监管有效性。在监管标准总体不降低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备案管理制度。</P>
(二)优化现有制度框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程序。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降低制度性成本。同时,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要求,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P>
(三)坚持好的经验做法,并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期货公司董监高日常监管经验,梳理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变化,进一步完善董监高人员任职管理规范。</P>
三、修订思路与主要内容</STRONG></P>
本次《办法》修订,着重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对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管理方式的变化,主要是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以与《条例》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保持一致。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并进行明确和规范。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P>
(一)明确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明确备案时限和备案材料清单,不再要求提供工作年限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任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决议、推荐人的书面意见等材料;规定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改任的,应重新备案,并明确例外情形。</P>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