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答记者问(2)
问: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通过哪些方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SPAN>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SPAN>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方式是《规定》的核心内容,也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体现。《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已有的和拟制定的相关规定,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参与监督的十类具体方式。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八类具体办案活动和一项兜底活动,来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包括: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即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在上述各种活动中,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等,在以往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中都有体现。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对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刑事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建议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等已作出规定,《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也提出“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完善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体现,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途径和渠道。
问:《规定》在确保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切实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方面,有哪些明确要求?</SPAN>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SPAN>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和规定要求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强化监督刚性,《规定》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监督的职能定位。《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责任。第四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三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规定》第九条指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活动,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四是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第十八条要求,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第十九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上述两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尊重。五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做好场所保障、信息化保障、经费保障等。《规定》在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予以相应规定。
问:《规定》在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其他内设部门以及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有效衔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SPAN>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SPAN>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可操作性,《规定》分别对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设置、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接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其他内设部门的工作对接。《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拟安排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在工作中予以配合。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也可以视具体工作,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并提前告知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做好联络安排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并及时送交人民监督员。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接。《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将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和联络确定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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