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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切实解决船员队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升船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船员队伍科学、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t.gov.cn">http://www.mot.gov.cn</A>),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A href="mailto:msa_zfc@163.com">msa_zfc@163.com</A>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9月5日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船员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 无限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和三管轮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3.沿海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4. 沿海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和三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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