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2)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五)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区分航区和等级,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五)其他船员: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甲板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保安意识培训;

(四)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五)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安全记录良好。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对于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申请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六)、(七)、(八)、(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初次申请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通过审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时发放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  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其满足本项其他条件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总共5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