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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6)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解职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五十条  按照第四十九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一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任职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任职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任职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注册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等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六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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