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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7)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

(十三)海上服务资历,是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员船上服务经历,海上服务资历的航区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六十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下列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适用本规则: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持有上款第(二)(三)项各直属海事局签发的仅适用于各自辖区船员适任证书的,通过任职考试补差后,可申请适用于本规则的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六十九条 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考试和发证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七十一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七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境外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或授权办理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证书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SPA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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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SPA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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