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4)
游艇俱乐部,是指依法成立的为会员提供游艇管理和使用等服务的企业法人。
乘员,是指游艇上所有人员,包括游艇操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游艇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营运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将游艇整船租赁给游艇所有人以外的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乘员定额30人及以上的游艇,应当符合客船安全管理以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游艇发生事故的,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2日颁布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7号)同时废止。
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游艇规定》》是2008年制定的,实施以来,《游艇规定》对规范游艇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游艇产业的逐渐发展成熟,地方政府对发展游艇产业日益重视,以及游艇的大型化发展,现行《游艇规定》在游艇航行管理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游艇发展需求和管理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结合游艇发展的社会需求和安全管理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通常做法,针对游艇特点,在保证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游艇在登记、检验、航行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便利游艇登记、检验、驾驶使用和自由航行,促进游艇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大游艇俱乐部的管理责任和强化安全监管。
(一)关于游艇范围的界定
一是从用途性质上,由原来限定的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用修改为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其会员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游艇从事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则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
二是从乘员限制上,将乘员定额12人及以上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修改为“30人以上”。乘员定额30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
(ニ)关于游艇检验
一是明确了游艇型式检验制度,艇长24米以下的游艇可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型式检验。在规章中明确型式检验制度,符合游艇的特点,有利于统一、规范地简化手续,同时通过后续监管,保证安全条件不降低。
二是进一步简化了进口游艇检验制度。参照游艇检验或者认证的通行作法,明确国外生产的游艇持有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认证证书,可以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相应的游艇适航证书。
(三)关于游艇登记
游艇登记采取了更为便利当事人的制度。一是将所有权证书与国籍证书合并为游艇登记证书;二是可向游艇所有人住所或者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关于游艇航行管理
一是游艇开船前,将相关信息通报游艇俱乐部,无须每次航行前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是増加了游艇俱乐部的安全责任,对于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俱乐部,其管理的游艇不得出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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