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禁止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以人工编辑、机器算法等方式推荐、呈现信息环节的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版(页)面生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环节(服务类型、位置板块):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文章列表标题、封面图及精选、热搜等;
(三)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板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屏)、榜单类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封面、弹窗等;
(七)网络文学(动漫)服务首页(屏)、精选、榜单类、封面等;
(八)网络游戏服务场景、角色、道具及公共聊天室等;
(九)生活服务平台首页(屏)、热门推荐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屏)、推荐区、商品列表封面等;
(十一)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首屏、推荐区、弹窗等;
(十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及其他各类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体现主流价值导向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建立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对本平台推送或者展示的广告内容和位置加强审核监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档案,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首页、账号页面、信息内容页面等显著位置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细化网络生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分类,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监督,共同建设良好网络环境。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积极弘扬正能量,不得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等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党徽、国旗、国徽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或者借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及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生态治理行业准则,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相应评价奖惩机制,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加大对会员单位激励和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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