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生态治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机制,根据台账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网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严重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信息内容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平台网络生态治理具体标准和工作细则。
地方网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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