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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促进仲裁事业有序发展,现将《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A href="http://www.12348.gov.cn">www.12348.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sfbzcgzc@163.com">sfbzcgzc@163.com</A>。

司法部

2019年9月12日


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推动仲裁事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登记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正、便捷原则。

第三条 【登记内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 【登记效力】仲裁委员会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方可从事仲裁活动。

第五条 【名称规范】仲裁委员会实行统一的名称规范,格式为:“行政地域名称(不含“市”等行政级别称谓)+仲裁委员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业务指导】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名册编制与公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委员会登记申请,颁发登记证书,并对登记条件的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立申请】仲裁委员会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聘书;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和专业资质证书或相当资质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登记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补正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第十条 【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设立规定的;

(二)不符合仲裁委员会名称规定的;

(三)不符合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关于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规定的;

(四)不符合仲裁员任职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仲裁登记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仲裁登记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登记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代码印章】仲裁委员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印章。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设立地的省级政府同意后,向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并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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