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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第七章为附则内容,明确《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时间、解释及特别规定等。

三、《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点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在《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基础上,按照有关最新规定作了一定的补充、完善和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列举了不予登记的情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只规定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不予登记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列举了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弄虚作假的等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二)明确了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程序。鉴于仲裁机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规范发展秩序,营造有序竞争的局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仲裁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及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增加了换届复核的内容。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十九条对换届复核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等予以明确,统一各地的换届及复核工作标准。

(四)细化了注销登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不仅对仲裁委员会申请注销予以明确,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撤销程序,这是对仲裁机构退出机制的一种补充。

(五)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征求意见稿》单列一章对登记管理机关行使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予以明确,为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提供指引。

(六)引入了有关信用建设的规定。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仲裁委员会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建立仲裁委员会诚信档案作出了明确要求。

(七)增加了贸仲、海仲、海峡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问题。贸仲、海仲、海峡中心附属于中国贸促会,其组建和管理权都在中国贸促会。《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职责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历史原因等,贸仲、海仲、海峡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一直未纳入。为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增加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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