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4)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第四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立案前现场检查中已经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审查过程中确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充立案调查。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以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
第五十五条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可以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后续检查、稽核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专题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考虑。
第五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检查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检查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立现场检查正向激励机制,对于检查能力突出、查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现场检查工作问责和免责机制。对于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人员予以问责。对于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开展的信访举报和投诉核查、监管走访、现场调查、督查或调研等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检查,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包括: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华代表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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