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9日。</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
2019年9月20日</P>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P>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依照职责实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P>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P>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P>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P>
(一)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P>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P>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P>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P>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P>
(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P>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P>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P>
(九)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P>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P>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P>
(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P>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P>
(三)公平竞争审查;</P>
(四)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P>
(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P>
(六)行政复议;</P>
(七)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P>
(八)专项执法检查;</P>
(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P>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P>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并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P>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P>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P>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P>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P>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P>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P>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P>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P>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P>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起草涉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P>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执行。</P>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除已经法制审核的以外,均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P>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P>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P>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重大权益的;</P>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P>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P>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P>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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