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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3)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


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P>


一、制定的必要性</P>

(一)加强法治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均明确提出了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任务。</P>

(二)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机构改革前,原工商、质监分别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两部规章。机构改革后,为适应新的执法体制,迫切需要统一规范有关执法监督制度。</P>

(三)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市场监管执法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一旦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不规范行为,就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在执法活动中进行自我约束,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P>

二、立法思路与起草过程</P>

征求意见稿主要建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设计的制度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对执法监督范围、执法监督方式等进行了梳理,突出了针对性和实用性。</P>

按照立法进度安排,2019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经充分研究论证,于8月初形成初稿,经向总局有关司局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反复讨论,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P>

三、主要内容</P>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概念定义、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责任形式等,主要内容包括:</P>

(一)明确概念定义,合理界定职责边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具体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关于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依照职责实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P>

(二)全面科学确定执法监督范围。征求意见稿将执法监督范围确定为十项,基本涵盖了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二是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四是关于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五是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P>

(三)丰富完善执法监督方式。征求意见稿将执法监督方式确定为十项,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二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审核、听证、复议等;四是专项监督,如法治建设评价、专项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P>

(四)细致规定执法监督手段。针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通报、约谈、纠正、制发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建议书等方式,切实做到违法必究。</P>

(五)明确执法监督责任形式。对于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和建议书的,分别规定了被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形式,以增强执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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