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2)
4、问:《意见》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STRONG></P>
答: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意见》明确了应当提交和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关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意见》将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意见》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其中,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既包括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同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意见》将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也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关于“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意见》亦进行了规范,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2、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4、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P>
另外,为有效控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确保审判委员会更好履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职能,不断提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质效,《意见》规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以此作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过滤机制。</P>
5、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我们了解到,少数地方法院由于没有正确处理放权和监督的关系,出现了监督管理弱化的现象。请问,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意见》有哪些举措?</STRONG></P>
答:2018年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及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会明确提出:“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加快构建新型审判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敏感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认真贯彻上述会议精神,《意见》明确规定:一是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确立该项机制以来,全国不少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支持,取得明显效果。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和标准,《意见》进一步明确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列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机制。为加强院长、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结合,《意见》规定,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备案管理机制。为避免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问题,《意见》要求合议庭、独任法官及时落实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备案,如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由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及时向院长报告。</P>
6、问:科学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是确保审判委员会公正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请问《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STRONG></P>
答: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公正高效运行,《意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关于议事程序,《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一般遵循合议庭、承办人汇报—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委员发表意见—主持人作会议总结、会议作出决议的议事程序。同时,《意见》完善了讨论决定案件时委员的发言顺序,即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确保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关于议事规则,《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而非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少数委员的意见要记录在卷,充分体现了议事的民主性,旨在发挥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智慧,确保司法公正。此外,《意见》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一是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无法形成决议或者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二是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复议,这里既明确了专委会与审委会全体会议之间的关系,也充分体现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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