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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3)

  7、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请问《意见》是如何体现公开原则的?</STRONG></P>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司法改革的精神,《意见》确立了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机制。一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及理由公开,《意见》重申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之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二是按照周强院长关于“不断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增强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倾听民意、汇聚民智”的指示精神,《意见》建立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以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支持。</P>

  8、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请问《意见》在此方面有何体现?</STRONG></P>

  答: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部署,《意见》理清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案件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具体审判责任范围、认定及追究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法官惩戒相关规定等执行。同时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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