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A>)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a.gov.cn">www.moa.gov.cn</A>),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A href="mailto:fgslfc@163.com">fgslfc@163.com</A>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土地承包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26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包括流转对象、方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承包方与他人达成流转土地经营权意向,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四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五条 受让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十六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于国家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或受让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入股,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以此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等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 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农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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