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12)
(四)不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的;
(五)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风险实质的;
(七)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公司品牌管理的;
(十)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十一)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十二)不按规定分配利润的;
(十三)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十四)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五)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六)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息知悉人的处罚】金融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财务信息知悉人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财务信息知悉人利用信息优势获得违法违规收益的,应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违规收益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违规收益或者违法违规收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国资管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及资产监管规定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例外条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废止事项】本规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作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单位,依据“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的职责,在研究金融改革发展对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分析金融金融领域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42号令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促进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金融体系发展及金融创新加快,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财务风险防控压力急剧上升,42号令已无法满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监管,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根据金融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征,以及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工作的新要求,确有必要对42号令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改革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一些基础性关键性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建立,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也在不断深化,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针对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金融企业的财政财务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42号令的适用性和约束力做出相应调整,对金融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规范。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金融领域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一些金融乱象也随之产生,加大了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如虚假注资、违规代持、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企业利益,同业融资偏离流动性管理的本质,境外融资管理控制薄弱,利用债务资金进行杠杆收购等。这些乱象背后,监管不足、约束不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为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迫切需要对42号令进行修改完善,发挥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中的重要作用,与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形成合力。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监管套利、监管空白同时存在,由于虚假出资、违规经营、财务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的金融领域重大风险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家、出资人、债权人、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新形势下,有必要对42号令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规范,通过建立健全全面、统一、完整的财务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防范金融乱象、维护各方利益的制度基础。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紧密结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要求。
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金融企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着力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和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坚持深化金融改革,着力提高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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