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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13)

(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针对当前金融领域发展中存在的资本金来源违法、投融资行为不规范及金融企业综合经营、产融结合不规范等问题,有重点的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弥补财务监管短板。

(三)为未来金融发展和改革留出适当空间。

金融体制改革还在有序推进,针对一些财务管理事项,如金融企业的考核评价、员工薪酬管理等,在修订中只提出导向性和原则性的要求,为下一步的改革留出制度空间。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164条,与现行规定相比,未作修改4条,修订60条,新增105条,删除5条,增加了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考核与评价等,并对原有内容也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修订宗旨和依据,增加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要与审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统一规制、防范风险的精神,《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依法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以及虽没有金融牌照,但主要经营金融业务的投资运营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企业或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均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境外注册机构比照适用,并将在境外离岸中心、金融自由港等注册的境外注册机构也一并纳入适用范围。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以及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财政部门,“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的角度,对各方财务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加强风险防控、强化金融企业的内部管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增加了金融企业母公司对各级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穿透管理的内容。

第三章预算管理,为有效发挥预算管理在计划、协调、控制和业绩评价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预算管理的内容,要求金融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测财务收支情况,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并对预算编制的程序、范围、主要内容、监督及考核等事项作出了明确。

第四章资本金管理。针对当前金融企业存在的虚假注资、违规代持、资本金抽逃等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资本金管理的内容。一是出资来源。为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金融乱象治理情况,要求金融企业资本金来源必须真实、自有、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企业。二是出资形式。为确保资本金具备充足的风险抵御和损失吸收能力,金融企业资本金应当以货币资金为主。同时,考虑到金融企业改制、自身经营等现实需要,允许以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对其出资比例进行限制。三是股权质押。目前,关于金融企业股权质押缺乏明确规定,一些金融企业出资人对股权进行反复质押、层层加杠杆,加剧了金融风险。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出资人不得质押限售期内的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不得用于股权收购,对于一定比例股权质押进行股东权利限制,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四是特殊投资者。近年来,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方式不断创新,一些投资者将金融产品投资入股金融企业。考虑到金融产品一般具有一定期限,结构复杂,资金来源难以彻底核查,为避免利用金融产品资金优势获取金融牌照或炒作股价,防范期限错配风险,对金融产品入股金融企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适当规范。五是员工持股计划。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是金融企业资本金补充的来源之一,与其他股东出资要求一致,其资金来源应当为员工自有合法资金,不得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筹集。六是管理层杠杆收购。近年来,融资创新层出不穷,杠杆收购随之不断发展。为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内部人控制风险,严禁金融企业管理层以杠杆收购方式取得金融企业股权。

第五章筹资管理。针对近年来金融企业融资方式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筹资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筹资目的,强化筹资期限匹配管理,防范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二是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筹资决策程序和权限,强化公司治理决策的风险管控作用。三是结合近年来融资创新情况,要求金融企业综合考虑业务需要、监管要求等因素,统筹境内外市场,合理选择筹资工具。四是为了防范期限错配风险,要求金融企业同业融资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严格用于流动性管理,原则上不得用于长期限或高风险投资,不得成为盈利主要来源。同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同业间不当扩散和传染,要求金融企业同业融资,仅限于交易双方,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五是针对金融企业境外筹资规模增长过快,资金运用不透明、业务管控薄弱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境外筹资管理。

第六章投资管理。近年来,金融企业投资出现了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利用债务资金进行杠杆收购等一些不规范现象,为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规范投资活动,《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投资管理的内容,对金融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是明确金融企业开展投资活动,要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原则。二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要求金融企业聚焦主业,严格规范产融结合行为;明确金融企业开展实物投资应以经营必需、满足自用为原则。三是金融企业应加强对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管理。采用委托方式开展投资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择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的,应对被投资企业资本金进行穿透式审查,履行相关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做好投资监控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结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或退出有关投资项目。四是结合资管新规,要求金融企业按照“穿透原则”对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严格控制境外非主业投资,切实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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