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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14)

第七章资产运营。《征求意见稿》在强调金融企业加强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主要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结合金融企业实际,进一步降低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占净资产比重限制,将银行和保险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分别由40%和50%统一为40%,进一步提升金融企业资产变现能力,同时防止金融企业过度参与房地产等投资。二是完善无形资产管理,新增商誉管理和品牌管理要求,明确金融企业应严格规范品牌管理和使用,对非控股或阶段性持股的子公司,严格控制授予品牌使用权。三是规范抵债资产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强调金融企业应坚决杜绝利益输送行为,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转为自用,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及相关风险,不得直接转让或转移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四是针对当前部分金融企业存在股权结构复杂、发展战略不清晰、股权质押不规范等问题,明确金融企业应按照投资目的,将股权投资区分战略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进行管理,严格规范资产抵押和质押行为。

第八章风险管理。近年来金融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准备金计提政策标准不统一、不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12〕 20号)计提准备金,证券业、保险业等没有统一的准备金政策,准备金应从费用中计提还是从净利润中计提,也没有统一要求。再如,代客理财等表外业务快速发展,但刚性兑付问题使表外业务的风险内生化,并且“过桥”性质业务使风险沿着委托链条传递等。针对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风险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在总体要求方面,结合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明确金融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政策框架,要求金融企业风险控制应遵循全面覆盖、逆周期管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等原则。二是在管理环节方面,增加了对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环节具体操作规定。三是在风险缓冲方面,梳理了风险缓释的不同层次,金融企业应适当采取资产证券化、购买保险、运用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工具等方式规避风险,对准备金计提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同时,为真实反映金融企业经营成果,防止金融企业利用准备金调节利润,对于大幅超提准备金予以规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四是在管理手段方面,基于财务报表分析,增加资产负债管理和现金流管理等要求。五是在重点风险方面,从关联交易、表外业务、委托业务、受托业务、担保业务等五个方面,结合相关领域新的风险特征,提出明确要求。六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财务风险管理予以明确。

第九章收入、成本和费用。随着金融行业高速发展,规模快速扩张,金融企业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人员工资等费用高企,成本难以对应到具体的使用主体。对此,《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内容修订如下:一是增加总体核算要求,规范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二是增加收入管理规定。强调企业及其职工开展业务所获收入必须统一入账核算,不得隐瞒藏匿或违规开支,不得侵占资产、私揽业务获得账外收入。三是进一步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新增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具体要求,严格费用支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规范捐赠支出有关内容,严肃财经纪律。四是进一步规范企业薪酬管理和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举的薪酬管理机制,同时,规范工资外收入,明确不得在工资之外发放任何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第十章利润分配。《征求意见稿》在本章主要就金融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审批程序、分配顺序、现金分红、公积金提取、弥补亏损有关要求进行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利润分配应兼顾各方权益,平衡企业发展和投资者回报,合理制定分配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参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鼓励金融企业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财务信息。为更加突出财务信息对财务风险的真实完整反映,《征求意见稿》在本章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负责,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二是强调金融企业应按照审慎原则及时反映或有事项对企业潜在的财务影响,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进一步强调对外信息披露要求,实施信息标准化,对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四是增加维护财务信息安全性要求。五是强调信息保密。

第十二章考核与评价。自2009年以来,财政部制定并完善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从盈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和社会贡献等多个维度对金融企业进行评价,已成为强化企业财务监管、加强负责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金融企业内部也逐步建立完善了绩效考核和评价体系。为此,《征求意见稿》在本章规定:一是考核与评价坚持客观、公正与公平原则。二是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工作基础。三是分为外部评价(财政部门组织)与内部考评(金融企业母公司组织)。四是要求金融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与评价组织架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五是针对境外业务建立专门的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境外业务的效益、成本、风险、与规划的契合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六是建立考核结果与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惩戒联动机制。七是财政部门及时公开金融企业绩效指标评价标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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