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15)
第十三章改制、重组和清算。为确保企业在财产权变动阶段相关各方的权益得到准确计量和核算,《征求意见稿》在本章对金融企业在改制、重组以及清算过程中的财务事项进行了规定。一是对金融企业改制和重组的审批程序、改制方案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明确金融企业改制重组中对资产评估确权的具体要求,确保客观公正确定企业资产价值,避免资产低价折股损害出资人权益。三是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应做好职工安置、劳动关系接续、清欠工资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对金融企业改制重组中管理层持股提出限制性要求,避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管理层凭借信息及决策优势扩大对金融企业控制权。五是恢复与处置计划。六是破产清算中的公众保护。考虑到金融企业外溢性较强,明确金融企业在破产清算时,特别注意保护公众存款人或个人受益者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造成个人受益者权益受损。
第十四章罚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有关事项和情形,设置了处罚条款,并明确了处罚主体。具体内容上,以行政处罚法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着覆盖违法收益的原则,设置了一定的处罚额度。部分处罚额度超过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 〔1996〕 13号)规定的限额,如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对此,财政部将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章附则。明确除外条款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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