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2)
第九条 【出资人职责】金融企业的出资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通过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程序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金融企业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并督促金融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审议批准金融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经营方针、财务战略和投资计划,以及董监事报酬、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金融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四)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金融企业出资人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出资人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董事会、管理层。
第十条 【董事会职责】金融企业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股东(大)会关于财务管理的决议;
(二)决定内部财务基本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筹资、投资、购置和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制订金融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对管理层实施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董事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情况,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偏好,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职能。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金融企业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董事会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管理层。
第十一条 【管理层职责】金融企业的管理层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购置和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控制过程实施管理;
(六)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七)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报送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要求报送的信息;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审计、监测、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金融企业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审查拟提交出资人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发现金融企业财务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并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母公司职责】金融企业依法对控股的各级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统一穿透管理。
金融企业可设置首席财务官,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管理】金融企业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有效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实现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制度】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本级、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职责,以及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监督、考核等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合理分配各项资源,保障预算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落实管理责任】金融企业应当明确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预算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预算管理专门委员会可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金融企业编制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金融企业应当依据财务管理关系,组织做好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的预算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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