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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7)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本充足、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 【资产负债管理】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金融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特征,定期评估期限结构、成本收益以及现金流匹配状况,对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及时动态调整。

第八十二条 【流动性风险】金融企业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流动性应急演练。

金融企业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确保及时满足支付需求。

金融机构应当科学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合理控制对同业业务的依赖程度。

第八十三条 【关联交易】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金融企业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应符合公允原则。金融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缴纳税款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八十四条 【表外业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业务实质和风险实质归类和管理表外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等风险指标,计量资本占用,计提风险准备。金融企业应当对复杂交易结构的表外业务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实质评估和审查,防止风险隐匿。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表外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十五条 【委托业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制定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对于委托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委托业务掩盖风险实质、规避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八十六条 【受托业务】金融企业应当准确界定相关受托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承诺承担信用风险。

金融企业受托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八十七条 【资管业务】金融企业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依法募集资金,依法核算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八十八条 【担保业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主营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第八十九条 【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有效防控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风险传递;因综合经营等需要发生内部交易的,应当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应当综合考虑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风险水平,以及被投资机构的财务风险状况及其对集团的影响,对各类风险实施并表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应当确保具备清晰的组织架构,明晰股权关系,减少交叉持股、多层控股以及对非金融企业参控股,避免造成风险防控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风险隐匿、资本重复计算等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投资设立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不得利用结构化主体、离岸金融中心等隐匿风险。

第九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条 【总体核算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收入、成本和费用核算,做到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金融企业应当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据、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置“小金库”、“账外账”。

第九十一条 【收入管理】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统一登记、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禁止侵占金融企业资产、私揽业务获得账外收入。

金融企业职工因履行职务或者以金融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提成、返利、奖励等各项收入,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十二条 【成本费用支出管理】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全面成本管理体系,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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