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应当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预算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责任和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管理者未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农药管理条例》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17年4月以来,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办法》编制组,在前期立法工作基础上,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对前期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组织专题调研和研讨,继续推进《办法》起草工作,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四、《办法》基本框架与主要管理措施
(一)基本框架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宣传教育和豁免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共5条,主要包括回收体系建设,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回收义务,以及回收台账建立、农药包装物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共4条,主要包括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回收处理等要求,以及委托回收处理费用支付、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包括对公职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回收、未处理和未建立台账等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用语、施行日期等内容。
(二)主要管理措施
1.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构建回收处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本《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种类、分布和产生量等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人。”同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共管、社会化运营”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构建回收处理长效机制。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