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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2.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上述规定,明确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主体责任和农药使用者收集主体责任,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3.引导和扶持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从巴西、德国、韩国等成功经验看,政府扶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化运作,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形式。本《办法》规定:“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这对各地构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规定了回收处置费用的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产生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等法律法规条款,本《办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既突出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又体现了政府兜底的属地负责原则,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落到实处。

5.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路线。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应当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上述规定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处置提供了路径,有利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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