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ws_pang@caac.gov.cn">ws_pang@caac.gov.cn</A>。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9月29日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飞行校验应以充分验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所采用的设备情况以及我国飞行校验的实际情况等,结合机场整体运行情况和需求,对校验对象、校验周期和校验项目适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七条 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八条 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
第九条 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十条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确认设备是否持续满足运行安全要求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导航设备停机超过3个日历月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
(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六)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
(七)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第十一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
第十二条 对于本规则第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的情况,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况,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少于6个日历月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6个日历月(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第十三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标准、规范实施。
通信和监视设备按照民航局有关标准、规范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
导航设备按照民航局有关标准、规范实施投产、特殊、定期和监视性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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