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
第七十四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即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未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校验机构和通用机场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3年7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局令第221号)。该规定自2014年01月0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行为,加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管理和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设备运行保障和飞行校验技术的发展,原规章中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
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逐步实施和通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通用机场的设备日益完善,特别是对通用机场导航设备,原规章中未对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进行明确规定,有必要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二、新规章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章共九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等。
第二章为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对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特殊校验的各种情形;规定了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项目;规定了通信监视设备的校验类型;以及导航设备的校验类型和定期校验的校验周期起始日、校验周期。
第三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规定了校验机构实施飞行校验所需的人员、设备、校验航空器和实施程序。对校验对象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规定了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实施飞行校验的流程。对飞行校验中断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规定了飞行校验中断后的处理流程。
第五章为飞行校验结果管理。规定了飞行校验结论类型,以及飞行校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限用的处理流程。
第六章为通用航空设备飞行校验。分别规定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分类和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种类。
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计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稿》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结构调整
新增了第六章,通用航空设备飞行校验。
将校验对象相关内容由原规章第二章第三节合并到第一章内容中。
(二)引入了校验周期起始日概念
考虑到导航设备定期校验在实际运行中的情况,为便于合理的安排校验计划和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增加了定期校验“时间窗口”,规定了定期校验时间由校验周期、校验周期起始日和时间窗口确定。
(三)修改了定期校验周期表达形式
为了方便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对导航设备的校验周期进行计算和管理,采用日历月概念对导航设备的定期校验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新增了实施夜间飞行校验的表述
考虑到大型繁忙机场实施飞行校验的困难性,新增了在夜间实施飞行校验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的描述。
(五)新增了飞行校验中断的处理流程
原规章未对飞行校验因为各种情形造成中断后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的要求,综合考虑到实际校飞中出现的此类问题,修订稿中针对造成飞行校验中断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后续处理的具体要求。
(六)修改了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机构
针对通信监视设备和导航设备实施飞行校验过程中的不同,将通信和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报告出具机构修改为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七)增加了通用航空设备飞行校验
单独增加一个章节,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飞行校验实施分级管理,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定义为N1、N2、N3、N4等四级导航设备。根据通航机场导航设备的重要程度提出了不同层次的飞行校验管理要求,同时规定了通用机场设置通信及监视设施设备时可不进行飞行校验的条件。
(八)增加了计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行为
明确了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在飞行校验工作中哪些行为会被计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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