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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0月30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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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住房和城乡建设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9月30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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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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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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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P>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提出合理技术建议,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P>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等文件。</P>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依法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P>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P>
第五条 工程勘察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勘察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勘察活动。</P>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STRONG></P>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明确勘察任务要求、工期、费用以及各自的质量责任义务。</P>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在勘察工作开展前,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勘察场地地形图、地下管线及设施分布图等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前期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P>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勘察质量管理服务。</P>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P>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在基坑隐蔽前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开展施工验槽。</P>
第十条 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勘察业务。</P>
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合同及勘察任务要求开展勘察工作,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并对工程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P>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行。</P>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合理技术要求和合理工期。</P>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在勘探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P>
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勘察纲要和勘察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并做好安全记录。</P>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验样品的取样、密封、送样、保管、试验进行管理。</P>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保证工程勘察工作原始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应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P>
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应及时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签字。</P>
鼓励勘察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鼓励勘察单位采用影像等方式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进行记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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