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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勘察单位在原始记录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P>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P>
(二)试验、测试报告与试验、测试的过程记录资料不符的;</P>
(三)未按规定记录原始数据的;</P>
(四)各类记录和报告的时间与原始记录和报告的时间不一致的。</P>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确保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等仪器和设备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仪器和设备。</P>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勘探、试验、测试工作的,勘察单位对委托的勘察工作质量负责。</P>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P>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技术交底时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勘察主要结论,解释工程勘察文件,并提示地质条件可能引起的风险。</P>
勘察单位应参加施工验槽,依据验槽结果提出处理建议。</P>
勘察单位应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P>
勘察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P>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应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勘察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在保存期限内不得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P>
鼓励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凭证使用。</P>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对既有工程勘察文件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再利用。</P>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P>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质量负责;相关人员对在工程项目中所承担的勘察工作质量负责。</P>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P>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勘察质量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P>
(一)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勘察质量承担质量终身责任;</P>
(二)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勘察技术标准;</P>
(三)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P>
(四)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监督管理</STRONG></P>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检查。</P>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P>
涉及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示。</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可根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在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P>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过程中发生险情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工程抢险,防止险情扩大,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P>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工程勘察违法行为和质量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法律责任</STRONG></P>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P>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前期资料或提供的前期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P>
(三)未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的;</P>
(四)在基坑隐蔽前未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开展施工验槽的。</P>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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