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一)未按规定建立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P>
(二)勘探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P>
(三)勘探作业时,未执行勘察纲要或勘察操作规程,未做好安全记录的;</P>
(四)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的;</P>
(五)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P>
(六)将勘探、试验、测试工作委托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的;</P>
(七)试验样品的取样、密封、送样、保管、试验不满足规定要求的;</P>
(八)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P>
(九)未按规定进行勘察成果技术交底或施工验槽的;</P>
(十)勘察工作完成后,未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或在保存期限内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P>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P>
(二)授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P>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P>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一)未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P>
(二)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勘察技术标准的;</P>
(三)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P>
(四)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P>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P>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附则</STRONG></P>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同时废止。</P>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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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4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115号部令)发布,2007年11月22日对局部条文进行修正,以建设部令第163号发布。十多年来,该办法在规范勘察单位质量行为、落实勘察质量责任、保障勘察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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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115号部令的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现状不相适应,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115号部令,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P>
针对115号部令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完善以下主要内容:</P>
一是修改部令的调整范围。将部令的调整范围明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
二是重构勘察质量责任体系。在明确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建立“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质量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质量负责,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相关人员对在工程项目中所承担的勘察工作质量负责。</P>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提出任务要求、签订勘察合同、提供前期原始资料、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质量责任。</P>
四是强化对勘察外业钻探质量监管。建立勘察质量信息化采集及监管制度,运用“互联网+勘察”,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管理,遏制钻探造假顽疾;鼓励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杜绝落后设备对工程勘察质量的不利影响;建立勘探作业交底和记录制度,强化勘察外业管理。</P>
五是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要求勘察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P>
六是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单位及时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鼓励实行电子档案管理,鼓励对既有工程勘察文件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再利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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