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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

(四)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

《办法》(征求意见稿)整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在总则部分集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如:安排职业病病人与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等(第五条)。

(五) 明确国家与地方的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分级的监管原则,《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要求(第三条)。

(六)其他重要修订内容。

针对近年来同一当事人重复申请职业病诊断,导致行政资源浪费的现象,本次修订提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应重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对新证据进行了界定(第三十二条)。在法律责任章节补充了相关违规行为的相应罚则(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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